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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法律问题百问百答(1)
2018-01-10 18:07:41 来源: 作者: 阅读:2254 评论:0
公司法人,作为市场活动的参与者,也是作为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中已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角色。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获取利益是其设立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但是随着经济活动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认识到,实现利益的途径..

公司法人,作为市场活动的参与者,也是作为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中已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角色。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获取利益是其设立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但是随着经济活动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认识到,实现利益的途径已经不再局限于资金投入回报这样的传统方式。通过公司股权进行的投资合作,能够在最小的时间与资金投入中获取最大的利润收益。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内部矛盾开始逐渐凸显。公司股东的进入与退出亦成为常态,而这些变化必然造成公司利益在分配上的种种冲突。在实践中,代持股权、干股等特殊股权现象日益增多,这些特殊情形势必加剧了公司运作的风险,而在这些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必然会面临围绕股权引起的诉讼纠纷。

 

作为公司股东,或者拟成为股东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及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您是否会遇到诸如“合伙开公司,是不是出多少钱就拿多少股权?”“ 享有股权后分红权如何实现?”“股权都能拿来干什么?”“持有多少股权能获得公司的控制权?”“股权激励是不是就是分老板的钱?”“小股东是否总是没有发言权?”“大股东即使对公司不利、错误的决策也应该必须执行?”等问题?

 

根据本所公司金融委员会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对已生效判决书的统计,以陕西省为例,自2012年至2017年5月,涉及股权的纠纷案件数量正在逐年上升:

 

 

由于公司股权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相对复杂,既有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也有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公司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等。实践中常见的股权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实际投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及公司之间,以及公司债权人与名义出资人、实际投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是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具体到陕西省,经本所律师统计,自2012年至2017年5月11日,股权案件涉及的主要案由及所占比例如下:

 

 

准确把握股权关系,对化解矛盾、解决纷争,保持公司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基于公司股权问题影响大、专业性强的特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就公司股权可能涉及的常见问题进行汇总整理,以期对公司股东及投资者有所帮助。

 

本文如未特别说明,相关股权所涉及的问题仅指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权概述

 

中国股权时代已经来临,拥有股权将成为开启财富之门的金钥匙。

 

➀股权是什么?

答:股权是指出资人基于其出资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该出资人即为公司股东,股权就是股东的权利。

 

➁股权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答:股权内容主要包括:股东的身份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其中身份权主要包括股东行使表决权、选举管理权、公司经营建议权、质询权、知情权或诉权等;财产权主要包括股东行使投资收益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等。

 

➂什么是干股?

答:干股即虚拟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拥有若干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➃什么是原始股?

答:原始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➄股权、股份、股票的区别?

答:股权是股东基于在公司的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对股东而言,则表示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投资份额。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用以证明其在公司投资入股,并据以取得股息收入的一种有价证券。

 

➅股权转让是否等于股份转让?

答: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转让实现的,股票转让是股份转让的表现。前者的实质是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股份转让的表现形式。

二、股权取得

 

取得股权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

 

7、股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取得股权的时间是在公司设立时还是公司设立后,合法取得股权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原始取得,即通过在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或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购增资成为股东;二是继受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股权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取得股权。

 

8、何时视为已取得公司的股权?

答: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73条、第139条的规定,对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将股东记载于内部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之日,即视为股东取得股权;对公司外部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即视为股东取得股权。

 

9、股权能否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可以。股权善意取得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以下要件:1)登记的股权人没有处分权;2)无处分权的人转让股权;3)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4)以合理价格转让股权;5)股权转让依法完成登记。

 

10、公司股权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答:可以。但公司股权的继承仅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若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则从章程规定。

 

11、股权继承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答: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于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属于当然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只要不违反公司章程,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会的同意,即可自动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

 

12、公司股权能否赠与他人?

答:可以。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

 

13、股权赠与公司内部股东,是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答:不需要。实践中,股权的赠与一般视为股权的无偿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由于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对公司影响较小,法律不予强制规范,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而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14、亲属之间无偿赠与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承或者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15、公务员能否直接取得公司股权?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质的活动。因此,公务员不得直接作为公司股东取得股权。同时,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现役军人均不能取得公司股权。

 

16、公司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为公务员的,应如何处理?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是公务员,继承人仅可以依法继承该股东所持有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但不能继承股东的身份。该规则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现役军人。

 

17、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法院确认股东取得股权的证据一般有哪些?

答:在审判实践中,取得股权的证据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为基础证据,包括股东原始取得的出资证明书以及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第二方面为效力证据,主要为股东名册等;第三方面为对抗证据,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公司章程等登记文件。

 

18、什么是债权转股权?

答:所谓“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19、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为: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三、股权设计

 

一场没有硝烟的的公司决策权与控制权之争。

 

20、什么是股权结构?

答:股权结构是指公司总股本中,不同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公司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公司的行为和绩效

 

21、什么是控股股东?

答: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2、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第101条、第182条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2)当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履行召集或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在特定情形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3、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的规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时,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4、持股比例越大,是否享有的股东权利越大?

答:是的,股权是股东利益最直接的体现,持有一定的股权比例意味着股东在特定事项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对公司的发展或者决策起到不同的作用,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持股比例越大,享有的股东权利越大,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25、如果公司只有两个股东,能否约定相同的持股比例?

答:比例相同即50%:50%,这种持股比例设计被认为是最失败的股权结构设计。两个股东股权比例相等、投票权也相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矛盾,将出现公司僵局,公司的经营事务无法作出正常决策。实践中,可能导致公司僵局出现的股权结构形式还有:50﹪:30﹪:20﹪或40﹪:25﹪:25﹪:10﹪。

 

26、家族公司在经营中可能面临哪些风险?

答:实践中,该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中。公司一般注册为夫妻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该股权结构一般有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容易造成“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可能产生股权确认纠纷、公司控制权纠纷、持股比例不清等问题。

 

四、股权行使

 

如何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是股东最关注的问题,也会影响公司的发展壮大。

 

27、什么是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日常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策需经一定比例表决权通过。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的决策权。

 

28、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公司重大事项有哪些?

答:需要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决议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的修改等。

 

29、公司股东应当如何行使知情权?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前20天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0、公司股东应当如何行使投资收益权?

答:投资收益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或所持股份向公司要求分配盈余的权利,这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根据《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股东可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行使所有者收益权,也可按照章程约定行使该项权利。

 

31、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

答:股东的剩余资产分配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资产有分配的权利。这一权利行使的前提是,公司的净资产在清算时大于公司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2、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具有的优先购买权;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具有优先认购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包括: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和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3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如何行使?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4、股东是否必须依据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答:不一定。根据《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5、股东是否必须依据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行使分红权或优先认购权?

答: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6、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如何救济? 

答: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诉权。股东的诉权是指股东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7、什么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直接提出诉讼?

答: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5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行使直接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8、公司权益受损时,股东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答:可以。该权利即为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利,是指在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损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损害,赔偿公司损失。

 

39、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利应当符合哪些法定要求?

答: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利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股东应先书面申请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上述机关拒绝或怠于履行职责的,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3)诉讼事由可以针对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对董、监、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诉讼。

 

40、公司股东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会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1、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是否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中限制其股权的行使?

答: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针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股权代持与隐名股东

 

 

股权代持是现实需要的产物,但其隐藏的风险也不可小觑。

 

42、什么是股权代持?

答: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43、股权代持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未绝对否定股权代持的合法性,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在处理股东内部法律关系时,则在一定条件下承认股权代持的合法性。

 

44、股权代持协议对公司及内部其他股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在股权代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此协议的法律效力需分情况对待:

 

1)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代持协议的,实际出资人在事实上也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收益的,其实际上已经以股东身份行使了股东权利,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2)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不知情时,该协议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只能先提起确权之诉,确认其股东身份。

 

45、什么是隐名股东?

答:隐名股东,是指出于特定的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46、隐名股东能否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对外经营活动?

答:隐名股东并不显现于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之中,因此,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经营活动中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不对外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47、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需要具备哪些实质性要件?

答: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具有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

      2)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隐名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

     4)有限责任公司中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知晓并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

 

48、隐名股东应如何行使股东权利?

答:隐名股东是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具体操作方法为:与代持一方签订权利义务约定完备的股权代持协议;由代持方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同时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公司股东签订出资协议,要求其他股东知晓股权代持这一事实,以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保护其股东权益。

 

 

49、隐名股东如何获取投资收益?

答:隐名股东直接获取投资收益比较困难,可以通过代持协议,从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处间接取得股权投资收益,但存在巨大风险。此外,隐名股东还可以与显名股东、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显名股东为公司的在册股东,实际出资人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得股息、红利,待实际出资人作为正式股东的条件成就时,显名股东和公司配合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关股东变更手续,使其成为公司正式的股东”以降低其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50、如果隐名股东与代持其股权的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如何认定?

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名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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