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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如破竹!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大汇总!
2020-08-21 14:57:20 来源: 作者: 阅读:3653 评论:0
对于我国的工程总承包事业而言,2020年可谓“变革之年”。我国的EPC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1982~2003年),摸索阶段(2003~2014年),现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2014年至今)。2014年7月,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要求..


对于我国的工程总承包事业而言,2020年可谓“变革之年”。我国的EPC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1982~2003年),摸索阶段(2003~2014年),现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2014年至今)。

2014年7月,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要求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2016年5月,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93号文件中主要明确了联合体投标、资质准入、工程总承包商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19号文件主要指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发展组织方式落后,提出采用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培育全过程咨询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2017年4月,住建部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要发展行业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先进管理技术和国际竞争力的总承包企业。

2017年12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设函〔2017〕65号),进一步为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

2017年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对总承包相关的承发包管理、合同和结算、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随后又相继出台了针对总承包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年5月,住建部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2020年7月,住建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统筹建造活动全产业链,推动企业以多种形式紧密合作、协同创新,逐步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

2020年,全国各省/市密集发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一系列文件精神,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四川、吉林、陕西等地启动了工程总承包试点,相继发布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政策,重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进入2020年全国各省(市)密集发文。


安徽省
2020年8月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全省房建市政项目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
2、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3、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合作,支持各地将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一并纳入本地培育高等级资质企业任务;
4、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5、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类似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和信用状况等。
6、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管理: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原则上应采用总价合同;
不得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所有市场风险;
7、推进工程总承包工程实行担保制度;

江苏省
2020年7月,江苏省住建厅、省发改委两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20年8月23日施行。

推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
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至2025年,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全省培育发展200家以上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单位。
2、各地每年要明确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
3、各类项目推行方式:
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2、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申请取得设计资质。

培养工程总承包管理人才
1、加快培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人才。
2、鼓励施工单位引进设计人才、工程咨询人才,增强施工单位的设计能力和工程咨询能力;
3、鼓励设计单位引进施工管理人才、工程咨询人才,增强设计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施工组织能力。

招投标
1、企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发包。
2、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合同价格管理
1、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2、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部分进行费用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审核。

鼓励政策
1、对工程总承包示范项目的参与单位和项目在评优评奖中予以优先支持。
2、工程总承包项目优先推荐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省标准化星级工地”。
3、建设单位可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对BIM技术应用提出明确要求,鼓励在评标办法中予以评审和加分,并合理安排专项实施费用。

浙江省
2020年8月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明确目标:
到2022年底,全省工程总承包的政策制度和监管体系基本健全;
到2025年底,全省工程总承包市场基本形成。

具体内容如下
1、培育工程总承包“双资质”企业。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也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也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按项目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编制。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4、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5、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实体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7、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
8、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共同承担责任。
9、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10、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工期18个月及以上的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山东省
2020年7月,山东省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明确: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他项目可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结算。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优质优价条款并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对风险进行充分研究预判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分担,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同步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对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单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因管理能力、技术水平不足导致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具备房建和市政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等级的施工或设计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作为施工、设计业绩申报。

四川省
2020年4月20日,四川省住建厅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许多条款做了细化,更方便执行。
1、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不能作为联合一方参与工程总承包;不具备"双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施工资质”“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2、对除部分特殊工程外的联合体方式承揽工程总承包作了细化规定。
第十二条  除技术复杂的大型房屋建筑项目,跨越铁路、公路及其桥梁、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联合体成员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宜超过3家。
3、以联合体方式实施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内部间的转包,或与联合体外的其他方的转包,都是不可以的。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实施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
4、甲方压缩工期、要求提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应当支付奖励费或补偿费,并在招标清单中明确列出。

第十九条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的项目,在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在能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的,应在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基础上增加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增加合理的提前竣工交付使用补偿奖励费。
招标人应当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列入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工程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

陕西省
2020年6月24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重点内容如下:
1. 施工和设计资质互认。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
2. 调整安全B证取证人员范围,以下人员均可报考。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取得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 三类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投资额3000万以上(含)房建工程;
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的总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工程;
1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4. 不得随意增加没有法定依据的保证金,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不得擅自提高法定保证金收缴、担保比例。


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汇编
工程总承包相关部委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2、《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
4、《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7]46号
5、《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
6、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深圳市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试点的复函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9、《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铁建设〔2006〕221号
10、《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计施〔1984〕2301号
11、《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
工程总承包《规范》《合同》等文本: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
4、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5、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6、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九部委发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7、《温州市建筑和市政公用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9年版)》
8、《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9、《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
10、《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2020年版)》
1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工程总承包相关地区文件
1、《江苏省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吉林省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5、《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6、《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建建发〔2017〕430号)
7、杭州市余杭区《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余建〔2018〕128号
8、湖北《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鄂建〔2016〕9号
9、河北省住建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10、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意见
11、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实施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2、广州市《关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监管标准的指引(试行)》
1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14、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试行)
15、《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
16、《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17、《上海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
18、《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19、《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20、吉林省《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21、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22、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24、安徽省《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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