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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债转股债转股的法律程序、后果及股东权利分析
2019-07-19 11:09:21 来源: 作者: 阅读:1587 评论:0
◆◆一、债转股的法律程序◆◆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即,债转股需按照转股企业增资事项履行相应内外部程序。 (二)内部决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项需由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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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转股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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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即,债转股需按照转股企业增资事项履行相应内外部程序。  

(二)内部决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项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份公司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对于增资类事项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债转股相关安排,修改转股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利润分配机制等进行相应变更。修改章程事项亦须履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内部决策程序,表决比例要求与前述增资事项决策表决要求相同。  

(四)签署债转股协议  

债转股协议应由债权人、债务人、转股企业、转股企业股东共同签署。协议应明确约定拟转股债权数额、债权作价金额、转股价格及出资/持股比例等商业条款、股东权利、实施程序、股权退出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五)履行登记程序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增资决议作出后30日内,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工商登记程序完成后,转股事项完成。转股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取得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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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转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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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消灭  

转股完成时,原债权消灭。对于转股完成时点,一般确定为股权增资登记程序完成之日。不得约定在签署债转股协议后债权即消灭,避免转股不能完成时权利落空。  

(二)担保消灭

转股完成后,由于主债权消灭,担保债权亦随之消灭。但在转股完成前,不得免除担保人对债权的担保责任,不得解除担保措施。对于未转股债权及相应利息等,原担保措施应继续有效。  

(三)剩余债权  

对于未入股的剩余债权,应由债务人书面确认,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需继续做好债权维护和处置。  

(四)利息计收  

对于转股基准日前已发生欠付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转股时应明确处理方式。可要求债务人即时清结、作转股处理或继续追偿。

区别于政策性债转股背景下转股协议签署时债权一般停止计息的安排,对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转股债权,在转股基准日至转股完成日期间原则上应继续计息,对于新产生的利息应明确偿还安排,担保人亦应继续担保。  

(五)转股时限  

未避免转股程序久拖不决,造成债权、股权行使均面临困难的情况发生,应明确最晚转股完成时限,并约定不能按期完成时债权人解约权利、收取违约金权利等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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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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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股同权  

债转股股东与原股东对董事提名、分红等事项原则上应根据出资/持股比例享有同等权利。但是,公司法允许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或持股比例进行分红,债转股股东作为原债权人,为保障其权利,可根据情况与原股东约定提高其分红比例。 

(二)监管措施  

在部分政策性债转股项目中,资产公司向转股企业派驻了财务总监,以实现对债转股企业账户的财务控制。对于这一措施,可在市场化债转股业务中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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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股东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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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或有负债承诺  

为避免转股企业或有负债损害转股股东权益,应要求转股企业及原股东完整披露转股企业负债情况,并独立核查企业负债情况。并可要求企业及股东承诺无未披露的债务,承诺对于转股企业承担或有债务、遭受诉讼、索赔而遭受的损失,由原股东承担,并采取向原股东追索、核减其股权等方式追究责任。 

对于转股企业新增对外融资、对外担保等事项,则需通过公司治理程序严格控制。  


   (二)经营业绩承诺  

 

可视情况要求原股东注入优质资产、更换高管人员、采取相关措施改善企业经营。并可参照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内容,要求原股东作出经营业绩承诺,采取股权调整、分红调整、现金补偿等相关对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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