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产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十)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十六)被列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上市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八)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二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二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二十四)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六)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二十八)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三十)其他惩戒措施。